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答记者问
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从1998年开始启动建设,经历了试点建设期(1999年-2002年)、快速发展期(2003年-2011年)、平稳建设期(2012年-2014年)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在建设和运行的实验室共有636个。其中,依托中央直属高校建设的358个,依托地方高校建设的278个,涉及到264所高校,覆盖了90%以上的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的二级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人才聚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高校提升创新能力、推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最重要抓手之一。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是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高校提升创新能力,服务国家、区域和行业重大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应对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需要以实验室建设为载体,汇聚资源推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发展,通过高水平科研活动来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再次是科技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对实验室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颁布于2003年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涵盖了对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相关要求。实施12年来,在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科技部正式颁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下一步建设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我司修订起草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起草过程历时超过两年,分为课题研究、意见征集、调研讨论三个阶段,形成战略软课题研究报告3份、收到《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47份、参加分片区调研座谈会的有37所高校的113位专家。
问:《办法》出台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一)《办法》把提升实验室创新能力作为高校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引导实验室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开展跨学科研究,大力推进国际化战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并加强开放运行和协同创新,发挥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作用。
(二)充分发挥实验室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相互融合的特点,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推动高等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引导学校汇聚资源,以实验室为载体,建设优势和特色学科,并加强科教融合,加强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力度,通过高水平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创新人才。
(三)坚持稳定规模、提升质量的发展思路。在目前已有规模基础上,下一阶段实验室需要以“稳定规模,提升质量”为基本思路,新增实验室的布局主要考虑学科前沿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的新需求,新兴与交叉学科的发展,以及落实有关中央政策的要求。通过《办法》的政策引导,推动实验室以提升质量为核心发展建设,一方面要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建设要求相衔接,另一方面又要形成自身的科研特色,突出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
(四)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简政放权,明晰权责。根据《办法》,教育部关于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着力于通过制定政策、明确要求、监督检查,推动实验室条件保障和资源配置落实到位,引导实验室按照要求规范运行管理。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组建、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下放至依托高校负责。
问:《办法》有哪些重点修订的地方?
答:《办法》共三十五条,分为五章。
(一)总则部分
明确主要任务,调整建设目标。明确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对比原暂行办法,把目标由“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修订为“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增加了“推动学科建设发展”,突出了高水平科学研究对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重要作用。
(二)管理职责部分
简政放权,落实条件保障。《办法》明确了教育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托高校在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各自的职责。一方面简化教育部的职责,明确教育部作为宏观管理部门主要着力于制定政策、明确标准、监督检查;把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和年度考核都交给依托高校。另一方面在依托高校的职责中,突出强调了落实条件保障,引导高校要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将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保障要求由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万元。
(三)立项建设部分
明确立项标准,简化程序。一方面从研究方向和目标、人员队伍、研究条件、学科基础、运行状况等五个方面对申请立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对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和验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程序的简化,相关的条目由原来暂行办法的十九条简化为新办法的六条。
(四)运行与管理部分
1.深化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办法》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从组织承担任务、注重人才培养、发挥多学科优势、加强开放流动、推进仪器和资源共享、开展科普活动、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加强成果转化等各方面提出相应的新要求,充分体现当前高等教育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引导实验室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同时,《办法》对实验室主任选聘、学术委员会组建、实验室人员构成等运行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修订后的办法增加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界定,即固定人员是指由依托高校全职聘用,除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全职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流动人员主要指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对固定人员规模的要求由原来的50人改为一般不少于30人。
2.加强信息化建设,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了实验室信息化建设要求,要求按照标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运行和及时更新,并与将来要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衔接准备。同时还新增了实验室年度报告、五年工作总结应在网站公布,实验室基本数据以及科研成果等反映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的信息也应及时公开等内容,推动形成主动公开、自查自纠、同行学习、社会监督的常态化。
3.开放运行,推进国际化战略。强化了实验室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新增了鼓励实验室聘请外籍专家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等内容。
(五)考核评估与调整部分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二是增加教育部可会同其他部门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三是定期评估减轻学校负担,由原来的所有实验室都接受现场考察,调整为在会议初评的基础上,50%的实验室接受现场考察。
(六)附则部分
主要去掉了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的部分,并将条目由六条简化为三条。
明确了涉密的情形和内容要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了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由依托高校组织开展的年度考核评估,二是由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开展的不定期抽查,三是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定期评估。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估规则》)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定期评估制定的程序、标准和操作规范,基本思路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以评促建,通过评估推动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引导实验室建设发展。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且以定性为主的原则,研究水平与贡献是实验室评估的最核心指标,占到40%,并且以代表性成果和特色工作作为主要考核点。同时,增加了“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引导依托高校以实验室建设为载体,加强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建设,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2.发挥评估导向作用,引导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把实验室“做强做实”。一是把代表性成果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水平论文、标准规范、政策建议、方法创新、基础性工作等多方面,引导改变单纯“数文章、重数量”的评估导向。二是厘清实验室边界,严格界定实验室人员和成果的统计边界,避免实验室以“拼盘”式的人员和成果拼凑应对评估。新的管理办法以“人”作为实验室边界划分的依据。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其中固定人员指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人员的科研工作只能主要依托于一个科研基地。例如,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不能再作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实验室人员队伍和研究方向要求长期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牵头承担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都视为评估创新水平的指标,评价重点在实验室所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鼓励实验室开展协同创新。四是强调加强交叉科学研究和推进新兴学科发展,推动跨院系的实验室建设,引导依托高校深化院系管理、人员聘用和考核评价的体制机制改革。
3.发挥评估的监督作用,引导依托高校汇聚资源落实实验室条件保障。评估指标把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作为实验室“开放与运行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具体内容。现场考察环节把核实依托高校条件保障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并由分管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做情况汇报。
4.开放式评估,把评估与交流相结合。初评时所有参评实验室的主任工作报告都可以旁听,既是实验室公开交流的机会,也可以成为互相监督的环节。不参加现场考察的实验室,其主任和副主任可以作为现场考察的专家,到参评实验室进行实地交流。
5.科学统筹,把依托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纳入统一要求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历史积累和客观情况,依托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将依照同样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估,但按照“同标准选优,同比例淘汰”的方式分别进行选优和末位淘汰。在选优的环节,依托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要和依托中央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同场竞争,成绩进入前15%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若没有地方高校实验室评估成绩进入总数的前15%,则该领域评估成绩最高的地方高校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在末位淘汰环节,则对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实验室分别排队,按照相同比例根据成绩排序确定进入末位淘汰的实验室。
问:《评估规则》的新变化有哪些?
答:首先,《评估规则》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明确各方职责。教育部科技司负责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科技司移交。
第二,强调材料的真实有效。评估材料存在有意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其评估结果可定为整改。增加了五年工作总结的数据要与年度考核报告内容相符合,并且在提交前要先在校内进行公示的要求。强调实验室网站是实验室接受社会评估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我司已发文对网站的建设和内容更新做了明确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抓紧完善网站建设。
第三,在评估程序上,对于定期评估的时间节点,明确每年7月1日前确定参评实验室清单,整个评估工作在下半年完成。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评估程序的三个环节各有侧重:初评是全面、整体性地对实验室进行评价打分;现场考察以核实情况为主,侧重在标志性成果、实际运行状况、条件保障落实三个方面;综合评议重点是确定可能末位淘汰的实验室,因此不再分小组,并综合考虑初评和现场考察的结果。
每个阶段性结果都以专家打分排序作为唯一依据;实验室评估的最终排序将在综合评议会上当场确定。
第四,在评估结果公布上,《评估规则》增加了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的要求,科技司接受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实名异议。
问:《指标体系》有什么新变化?
答:关于评估指标,《指标体系》将一级指标设定为四个,即研究水平与贡献40%、研究队伍建设20%、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20%和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新增了“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一级指标,突出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位特色。同时,按照评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且以定性为主的原则,不设二级细化指标。
研究水平与贡献部分,为强调具体作用和贡献,牵头承担和主要参与的重大科研任务都纳入本项评估指标的内容。把代表性成果的统计范围明确为实验室人员在本实验室产出的成果。增加了系统集成、标准规范、仪器研发、政策咨询和重要基础性工作都可以作为实验室代表性成果的内容。
研究队伍部分,增加了“青年骨干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内容,强调聚集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关注40岁以下研究骨干的成长情况和作用发挥。
增加了“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内容,引导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部分,新增加的一级指标,包含三方面考核内容,分别是:推动所依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科教融合推动教学发展;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情况。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部分,增加了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情况考核的内容,鼓励聘请外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此外,还将实验室网站建设运行情况,以及依托单位的支持和条件保障落实情况增加为考核内容。
问:关于评估领域、周期和2015年度评估具体事项有哪些需要注意之处?
答:实验室定期评估每年进行1-2个领域,按照数理地学、生命、信息、材料工程、化学的顺序轮流进行,每个实验室的评估周期为5年。
2015年度将组织对数理地学领域进行评估,评估时间初定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015年度评估材料主要指五年工作总结报告,数据采集区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6年则将对生命领域实验室进行评估,并于2016年7月1日前启动评估事宜。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