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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1、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人在课题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
2、 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3、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4、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5、 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6、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而不是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交到办公室,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7、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8、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9、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者的同意。
10、 客座人员的住房,采用人数少发适当补助,人数多统一解决的办法。
11、 客座人员不准在办公室或实验室内烧水做饭。
12、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